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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上海在全国率先实现“五证合一”,覆盖全部市场主

发表于:[2018-03-18] 来源:web

上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市场主体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人保局、上海市统计局等五部门9月29日宣布,上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市场主体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解放日报·上观记者了解到,此次五证合一改革,将覆盖上海所有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上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市场主体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人保局、上海市统计局等五部门9月29日宣布,上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市场主体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所谓“五证合一”,即在“三证合一”已经整合三个登记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接受统计调查时办理的统计登记证,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均不再另行发放。

  解放日报·上观记者了解到,此次“五证合一”改革,将覆盖上海所有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就在一年前的10月1日,上海开始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年后,将要实施的“五证合一”,是对“三证合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上海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五证合一”可以产生至少两种“化学反应”。

  第一,从结果来看,更便捷。过去需要五张证,现在只要一张,极大简化了办事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

  第二,从机制来看,实现“五证合一”的目标,不断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打通彼此曾经的信息“孤岛”,实现了信息共享。目前,统一代码作为企业唯一的主体识别码,各部门均以其建立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了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本次改革前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更无需再提出申请,所有的数据共享转换工作都由政府部门在后台完成,让企业少了奔波。

  上海实行“五证合一”改革的同时,还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作为试点单位,先行试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据介绍,“两证整合”之前,个体工商户尚未享受到企业“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种种便利。而今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就能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向享受“三证合一”改革红利的其他类型市场主体看齐。

  解放日报·上观记者了解到,上海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在全国已属首批试点,但上海并未就此暂停,而是更进一步,在“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五证合一”改革的覆盖范围,使得上海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市场主体的“五证合一”。

  附:“两证整合”、“五证合一”相关问题解答

  问: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如何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答:可以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变更登记同时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已办理“三证合一”并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是否还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答:不需要。

  问: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是否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时,无需缴回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其他市场主体办理“五证合一”时,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问:“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除个体工商户外,暂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其他市场主体,其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有关证照到期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换发营业执照后,注册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答:可以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同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www.sgs.gov.cn)开设有专栏,供社会公众查询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市场主体的原注册号和新统一代码。

  问:实行“五证合一”后,原持有的“上海市统计登记证”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文件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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