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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酱注册商标也遭拒,知名度高但注册商标不一定行

发表于:[2018-03-01]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papi酱商标很有价值,不过papi酱近日在商标注册申请上却遇到了问题。经papi酱(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注册papi酱作为商标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如papi、PAPI、papi资本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泰洋川禾徐州公司对此不服,认为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要知道在法院给papi酱的几个引证商标中第9、25、35、38等类上存在多个在先申请的近似商标。papi酱的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商标应当在品牌塑造之初就开始注册。


  “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Papi酱(真名姜逸磊),因发布幽默犀利的短视频在网上爆红。相应的,“papi酱”商标很有价值,不过papi酱近日在商标注册申请上却遇到了问题。

  据报道,经“papi酱”(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注册“papi酱”作为商标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不料,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如“papi”、“PAPI”、“papi资本”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

  

  泰洋川禾徐州公司对此不服,认为“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于是,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基于以上几点,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商标法》的原则是,注册在先+知名商标优先保护。谁先注册,法律就保护谁的商标,你再注册就不行,近似的也不行。要知道在法院给“papi酱”的几个引证商标中第9、25、35、38等类上存在多个在先申请的近似商标。看来,知名度不能代表一切,基本的商标法也是要遵守的。

  papi酱的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商标应当在品牌塑造之初就开始注册。即便是有一定知名度,也未必会在商标审理时受到特殊关照。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未雨绸缪,越早注册越好。不管您是个人还是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要知道“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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