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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后起诉驳回:是很有名,但注册商

发表于:[2018-03-02]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Papi酱将这一网红名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注册papi酱作为商标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诉争商标Papi酱经过姜逸磊近几年的广泛良好使用,虽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姜逸磊本人也建立了对应关系,但网红的力量真的可以对抗他人合法注册成功的商标吗?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其显著性和知名度可能并未有网红papi酱在大众心目中的呼声高,但其作为商标的使用,在行业内也具有其较高的辨识度。


  

  “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Papi酱(真名姜逸磊)自2015年出道以来,凭借其张扬的个性、毒蛇吐槽时弊调侃,迅速走红网络,“papi酱”这一网红名也迅速蹿红,如今她在微博上已经是有着2567万人数的粉丝。

  近日,Papi酱将这一网红名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注册“papi酱”作为商标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不料,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注册。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不服,将商评委作为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如下图

  

  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在以下几类与其他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予以驳回申请。

  诉争商标在第9类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PI”商标(引证商标三)、第9934704号“papi”商标(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引证商标五) 、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Papi酱”经过姜逸磊近几年的广泛良好使用,虽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姜逸磊本人也建立了对应关系,但网红的力量真的可以对抗他人合法注册成功的商标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基于以上几点,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商标最大的意义在于其识别功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近似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从商标近似的认定来讲,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考虑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也应当考虑涉嫌侵权人是否具有“混淆”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不正当意图,是否攀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混淆通常是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标准判断,容易辨别商品来源的,通常认为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姜逸磊使用“papi酱”作为其网红名,虽然在大众面前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且与姜逸磊本人形成一定的关系,具有一定显著性。

  但“papi酱”作为一网红名未曾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具有商标的特性。诉争商标与其他各引证商标最大显著性在于“papi”部分,除了字形略有差异外,其余部分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前述几类申请注册商标,已有其他人注册成功的商标,难以避免容易使消费者在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产生混淆,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纵使,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其显著性和知名度可能并未有网红“papi酱”在大众心目中的呼声高,但其作为商标的使用,在行业内也具有其较高的辨识度。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上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举个例子,引证商标三在第25类运动鞋“PAPI”已作为注册商标,假如“papi酱”在第25类也注册成功,势必会造成二者生产出来的商品来源不明,相关公众通常也会从其所了解到的知名度方面去判别二者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度,摸不清到底谁搭了谁的便车,谁傍了谁的影响力,这样势必会在某种程度扰乱市场经济,背离了商标法的初衷,失去了保护注册商标的意义。

  当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即姜逸磊的网红名“papi酱”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在前述几类别的商品上作为商标用作商业途径使用的,则是构成商标侵权。

  不过商标到底怎么注册才能避免侵权呢,如何避免“专利流氓”的侵权索赔,遭遇商标侵权该怎么办呢?

  毕竟不是每一家公司都能像腾讯公司那么豪气地全类注册,全方面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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