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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现金、存款、坏账、股资

发表于:[2018-02-03]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资产损失的定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3.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

  减除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坏账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 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

  法收回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贷款损失

  符合列举的 12 种情形之一的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无法收回

  的债权

  股权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 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 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

  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 5%)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除了上述界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处理原则: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 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 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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