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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汇算清缴收入计算常见的6个问题

发表于:[2018-03-18] 来源:web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代理记账 汇算清缴收入计算常见的6个问题

  今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十个汇算清缴期。十年弹指一挥间,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有些错误年年都犯,小编将历年来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常见的错误,总结归类为收入、扣除和优惠三部分,提醒纳税人充分注意。小编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为您讲解。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计算方面,下面这些业务难度并不是很大,很多是日常的小问题,但是一不留神就产生了税务风险。

  一、未收款或未开票不确认收入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二、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未视同销售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如,某企业2016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17年2月发生退货,在会计上冲减2016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四、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六不征税收入风险

  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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