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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

发表于:[2018-03-16] 来源:web

《细则》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规定在证后需要由相对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只有变更和延续许可证,未规定复核需要相对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也应该是对相对人实施主动监管的一种手段,不应变成变相的许可,来设置门槛,在有效期内由相对人再提出申请。在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的规定中,相对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及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自卫生部2011 年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以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跨越式发展,许可、监管各环节工作得以加强和规范。2013 年泰州市卫生监督所在研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开展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1 做法

  1. 1 将现场复核纳入日常监管年初制订工作目标责任。要求监督员每年须对各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户次率不低于200%,规定了监督数量要求,保证了每家需复核单位在年内至少检查一次以上,同时在年初列出当年须复核单位清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积极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卫生管理相关要求,对年内须复核的单位,监督员提前上门检查,重点对其经营资格、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硬件设施设备维护、卫生检测等情况等进行核查,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按情节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卫生许可证

  1. 2 大幅简化复核审批流程

  对营业资格有效、无擅自变更场所和设施,或经责令改正到位的单位,现场监督员将有关检查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内部流转至许可受理科,由许可受理科通知相对人将卫生许可证原件带至许可受理窗口进行复核盖章或贴花。相对人不需要提交任何资料,不需要填写任何表单,只需跑一趟就能解决复核问题,大大减轻了相对人的负担。

  2 讨论

  2. 1 公共场所复核不属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及延续作了规定,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指行政许可持有人按照行政许可证所表明的活动范围从事有效活动的起止时间,许可期限依据设立行政许可的法规所作的明确规定 ,许可证到期后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必须申请延续,延续是许可的范畴。《细则》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规定在证后需要由相对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只有变更和延续许可证,未规定复核需要相对人申请 。

  从法理上讲,公共场所单位只要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就取得了四年合法经营的资格,只要在期间内无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等应注销的行为,许可证均应为有效。而且《细则》规定对未办理复核手续的,只是责令限期改正和逾期不改正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情形。

  公共场所许可证复核应属于年度检验的性质。2004 年7 月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答复中明确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应当是对企业实施监管的一种手段,不是行政许可,不能利用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变成二次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也应该是对相对人实施主动监管的一种手段,不应变成变相的许可,来设置门槛,在有效期内由相对人再提出申请。

  2. 2 复核的相关要求可以在日常监督中解决

  2011 版《细则》出台以来,卫生部相关配套的系列规章规范尚未颁布和修订,泰州市执行的是2007年版《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复核和延续一样要求。国内上海、广东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新《细则》出台后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的规定中,相对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及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而这些内容均是日常卫生监督的管理要求,在新《细则》中也有相应的罚则,完全可以通过加强证后监督来要求落实到位。

  2. 3 体会

  通过近半年的实施,简化复核强化监管的举措受到了相对人的欢迎,也提高了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受到监督员的支持。

  2.3.1 简化复核手续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需复核一次,以往复核工作是相对人送证上门,并需要提供许多资料进行申请,有时候一次提供不全,还要再跑 1~2 次。再等现场监督员上门检查,审核同意后,相对人再次上门领取复核手续,复核工作变相为行政许可程序,相对人相当受累。自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审批、依法行政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都对我们卫生管理尤其是行政许可提出了新要求,我们需要积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职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创新举措。

  2.3.2 简化复核是提高卫生监督效率的需要。

  以往的卫生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围绕许可申请来开展,监督员常常被动的疲于奔命。据孙正太等人开展的卫生监督人力资源调查显示,泰州市平均1 万人口仅配备0.45 名卫生监督员,按照卫生部《2000 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中“每万人口应配备1.5 名卫生监督员”的要求明显偏低。专职卫生监督员的配备相对不足, 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开展主动性监管,将监督员从围绕“证”转变成现场主动监管,减轻了工作量,也保证了卫生监督的全覆盖。

  2.3.3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适应形势积极转变工作模式。为积极顺应时代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和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上海等地创新实行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对6 类12 项公共场所实施了告知承诺,受到普遍欢迎。缩短审批时间,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坎,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公共场所卫生问题主要是消毒和通风,很多行业相对较简单,不设置许可证也可以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来实施。在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大形势下,将有更多的公共场所行业不再需要许可,这需要我们积极转变工作模式,加强日常性卫生监管,轻审批重管理是趋势,变“权”为“责”是政府的要求,更是适应大环境的需要。而且,新《细则》的实施也为加强证后监管严格执法带来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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