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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这些风险更要命,税务稽查说来就来

发表于:[2018-03-24] 来源:web

税务机关深入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工作,近年来虚开大案频发,为挽回税款损失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委托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进行协查,协查结果通常是受票企业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甚至被处以罚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处理。企业应当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虚开而受到牵连。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果有汇总开票的情况,在取票时请一定取得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你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


  随着防伪开票系统的不断升级,以及编码开票、普票也要填制税号等一系列新政的推出,发票的轨迹将成为大数据监控企业异常的重要来源。7月1日起,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诸如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不允许开具广泛、通用的名称,要求附清单。

  

  越来越多的涉税信息也将被融合到金税三期系统中,企业的真实面目也逐渐被全方位展现,翻出“旧账”,只是早晚的问题。

  临安一家公司,在前段时间被税务稽查,翻出了11年的旧账。

  临安XX工具有限公司,在2011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62份,金额486.45万元,税额82.70万元。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66.56万元。经浙江省临安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违法事实后,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9.26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于2017年第一季度将此案公之于众。

  税务机关深入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工作,近年来虚开大案频发,为挽回税款损失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委托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进行协查,协查结果通常是受票企业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甚至被处以罚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处理。因此,企业应当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虚开而受到牵连。

  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也进一步优化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

  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简单梳理7月份关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税收规定

  第一个类别,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比方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票面有涂改,票面信息不全等。

  第二个是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特别是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汇总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特别提醒,如果有汇总开票的情况,在取票时请一定取得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你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另外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时候,也可能是有问题的。

  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

  一、不合规点说明

  1、没有复核人和收款人,且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开票人也不可为管理员;

  2、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一般在备注栏内;

  3、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加盖税务局的章,只能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并盖在备注栏内;

  4、税局代开发票对开票人、复核、收款人没有明确要求,可只有开票人 。

  二、看发票,这些事项要注意

  1、当货物名称栏出现详见销货清单时,请记得要对方提供两份销货清单。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记得抵扣联切勿粘贴,用回形针夹着交上来报销即可。

  3、请在开票日期的30天内交到财务进行抵扣。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要求: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二是虽然企业不是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关于何谓“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9号公告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何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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