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创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股权投资,但出于某些方面的原因,出资人可能借用他人的名义代持公司的股份,实际出资人就成为隐名股东,向公司出了资,就一定能成为公司股东吗?2016年6月,吴某与张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50万元与其他方组建了某科技公司,吴某的股权暂时登记在张某名下。2016年9月,吴某与张某、李某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向吴某转让某科技公司20万元的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保护了隐名股东对于其出资的债权,但对于股东权的实现仍规定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随着大众创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股权投资,但出于某些方面的原因,出资人可能借用他人的名义代持公司的股份,实际出资人就成为隐名股东,向公司出了资,就一定能成为公司股东吗?
案例:
2016年6月,吴某与张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50万元与其他方组建了某科技公司,吴某的股权暂时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6年9月,吴某与张某、李某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向吴某转让某科技公司20万元的出资。之后,吴某向张某支付了股权款20万元,张某向吴某出具了一份证明:本人投入到某科技公司的50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中,有20万人民币系吴某的投入。
2016年10月,某科技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100万,其中,张某出资50万,李某出资50万。后来,吴某与张某、李某经营公司发生争议,吴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吴名下持有的20%的股权归吴某所有。但开庭中,张某与李某都不同意确认吴某的股权,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保护了隐名股东对于其出资的“债权”,但对于股东权的实现仍规定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实践中,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意图通过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实现显名化的目的,如果得不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支持,存在较大风险。
对此小编提醒:如果存在必须隐名投资的情况,实际出资人要及时与显名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或投资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权利受到侵害,应谋求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再向法院确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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