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注册指南 >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注册指南 > >

创业必知:股东无偿借款给自己的企业,真的没有风险么?

发表于:[2018-03-05]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对于销售服务,只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销售服务视同销售,但行为主体中未包括自然人。对于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则规定的是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属于营改增之后的销售的行为主体,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13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在创业初期很多股东都存在一个很大的误解,即企业的钱就是股东个人的钱,这是因为对公司的概念没有理清造成的,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观念,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涉税的风险,那么具体什么是公司呢?

  

  营改增之后,“销售服务”和“销售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这两者在视同销售概念中有不同的情况。

  对于”销售服务“,只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销售服务视同销售,但行为主体中未包括“自然人”;对于“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则规定的是“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第一种情况下只包括单位与个体工商户,未包括自然人;第二种情况下包括了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因在增值税的概念中,“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因此,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属于营改增之后的销售的行为主体,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不作为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规避大量的税收,这个我们下篇头条文会说到这个问题。

  敬请关注!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13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财税文件【2016】36号文件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定义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股东无偿借款虽不作为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股东具有以谋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那么就会不作为视同销售的无偿借款,按照市场定价加以确认为销售收入,从而计征增值税。这对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损失,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引起重视

  

  【相关政策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书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阅读:

©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备案号:沪ICP备17051098号-4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