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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你可能遇到的税务“热点”!!

发表于:[2018-03-21] 来源:web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工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税务总局开通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你可以在平台上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①、增值税专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因采取以下措施,。


  在上海这个“群魔乱舞”的国际大舞台上,当公司的BOSS们努力在商战中“浴血奋战”时,时不时地,总有些突发的税务状况发生,让你“猝不及防”。现在就跟小编一起看看,都有哪些不常见,一旦遇见却让你手忙脚乱的税务热点问题集锦吧。

  

  1、问: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现在是否可以补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问:不小心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抵扣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口水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工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所以,哪怕缴款书不小心丢失,通过申请,一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3、问: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外卖食品,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用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如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问: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真假,要去窗口识别吗?

  答:税务总局开通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你可以在平台上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①、增值税专票;②、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到税务局窗口查验,一键搞定。

  5、问: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未予归,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纳税那年度个人投资者从起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5条第四项规定,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所以,该自然人股东所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6、问:软件销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子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①、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②、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极其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如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问:我司2016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是D级,这个会对我司有什么影响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因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负责人人员名单,对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容易、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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