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都在问,营改增对挂靠的建筑单位有没有影响呢?挂靠的建筑单位是否存在发票的嫌疑呢?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既然挂靠,一般是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的,那就应该继续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业务,包括索取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让被挂靠方开具发票的,属于虚开。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之后,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2.91%。
大家都知道,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非常大。最近很多朋友都在问,营改增对挂靠的建筑单位有没有影响呢?营改增后,挂靠的建筑单位是否存在发票的嫌疑呢?资质管家为您详解。
营改增里的纳税主体依然是单位和个人。
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营改增中,对挂靠、承包等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所以关键是看在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当然,既然挂靠,一般是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的,那就应该继续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业务,包括索取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虚开发票,大家需要着重了解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注:关于这一点,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简单地来说,就是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经营的,不是虚开;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让被挂靠方开具发票的,属于虚开。
但是,对建筑单位来说,挂靠这种不合法行为带来的收入也是灰色收入,被国家相关部门查出来后会受到相当严厉的处罚。企业最好还是趁早办理自己的资质承接工程项目,有了业绩之后想要发展壮大也更合法更容易,千万不要为了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而选择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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