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开具方一般是作废不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发票的问题,你作为购买方就只能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从以往的实务经验来看,出现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这种情况,很大比例是套号发票。
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讲。
首先,这种情况本不应出现。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开具方一般是作废不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发票的问题,你作为购买方(发票接受方)就只能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当然,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
另,从以往的实务经验来看,出现“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这种情况,很大比例是“套号发票”。诚如很多网友留言所述,你公司这个专票究竟是如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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