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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朋友们,这些涉税误区您是否留意过?

发表于:[2018-03-17] 来源:web

企业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缴增值税,是吗?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


  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3个涉税误区,各位财务小伙伴注意啦,如果你也有这些误区,请多加留意哟~

  

  误区一、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有些财务认为:

  只要进货或者支付费用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1、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2、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纳税

  有些财务认为:

  企业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缴增值税,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比如: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

  误区三、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国税局代开

  有些财务认为:

  代开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票,必须到国税部门办理,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

  正解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PS:当然上海国地税合一,不存在这个问题。

  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如果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司取得联系,问您进项详细内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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