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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股权转让的那些事儿

发表于:[2018-03-06]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内可以随便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对外转让则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上要求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


  有限公司作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几乎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小公司”的组成形式。以下就“小公司”内常见的股权转让情形进行一一评述。

  某有限公司有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张三想要把股权转让给王五,李四有权反对吗?

  李四无权反对,也无权谈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意味着,当有限公司内部发生股权转让时,转让多少、转让给哪个股东,都是出让方自行决定的,且完全不会受到其他股东的干涉。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有限公司股权对内转让=随便转、任性转。

  某有限公司有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张三想要把股权转让给亲戚张小三,需要李四、王五一致同意吗?

  上述说法属实。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上述案例中,公司股东一共三人,则每当至少两个股东同意,才算作“过半数”同意,才能做出上述有效的决议。

  某有限公司有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现张三想要把股权转给亲戚张小三,但李四不同意,而王五却提出要购买张三的股权,此时张三只能将股权转让给王五吗?

  不一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王五只是提出要购买,尚不足以阻止张三对外转让股权,除非王五可以接受张三转让给张小三的同等购买条件,或者提出对张三更有利的购买条件,才可以优先于张小三购得张三的股权。

  同理,李四只是嘴上说不同意张三对外转让股权,自己却不主张购买、或是像王五一样无法提出对张三更优厚的购买方案,则此时李四的反对便不再有效,法律上推定为李四同意张三对外转让股权。

  张三是甲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出资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即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则李四负责补足出资吗?

  错误。李四需不需要“替”张三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要看李四在接受股权时就对应股权的出资情况是否知情。

  受让人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出让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但仍受让股权的,甚至是为了袒护出让人而恶意受让股权的,都应当与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也应在瑕疵出资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对出让人的瑕疵出资根本不知情,则不承担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具有人和性和封闭性,所以股权转让以“限制转让”为原则。

  对内可以“随便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可以是部分股权转让也可以是全部股权转让,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仍然可以保留股东身份,只是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对外转让则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上要求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若不同意的,则应当以“同等条件”进行购买,否则视为同意。也即,如果第三人愿意以更优厚或者对出让方更有利的条件购买股权,而其他股东不愿意以此条件购买,则其他股东也丧失优先购买权,转让方仍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对外转让的股权需要是出资到位、没有瑕疵的“干净股”。否则,明知受让股权有瑕疵的新股东,就需和出让股东一起对公司承担连带补足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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